开具的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
2.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
6.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租赁如何开具
房屋租赁是专门针对房屋出租收入而设计开具的。房屋租赁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租赁合同、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一般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价格是否含税,如果含税,则由出租方去缴纳税金;如果不含税,则由承租方去缴纳税金。
要求开具的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不得提前或滞后。专用的有效期为180天。调整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普通的有效期为6个月。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