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需要注意是否属于《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内容。《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以下房地产权利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二、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注意是单反申请还是双方申请《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房地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者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房地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四)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