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填开专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联和抵扣联之后。
汇总填开普通,纳税人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作为税收凭证,也可以凭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一、折扣额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即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机打与普票的区别
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普通机打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