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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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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的使用范围。

3、只准在购领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但应逐日记账。

5、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

6、单位和个人填开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填开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一、开服务类如何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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