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开的注意事项如下: 1、出具或索取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必须详细至品名或服务项目。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开具时,应当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3、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应按应税行为的不同正确选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3%及5%,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有6%、11%、17%或0税率,以及3%和5%的简易征收率。一般计税税率与简易征收率易混淆开具前应准确区分计税项目,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或应税服务,可以在同一张上开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