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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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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推进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组织广大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指导。

第四条本规范适合全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重要工作,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会员、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每3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9-11人,理事会由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老党员、老干部、

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

第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1名,由村(社区)党支部兼任。设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村(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兼任。

第九条建立会员小组中心户和会员联系户,会员小组根据人口规模,以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交通便利的相邻小组为单位进行合理设置,在会员小组中,选举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会员为小组长(中心户长),每个会员联系3—5户育龄妇女家庭。

第十条广泛动员劳动致富能手、“五老”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加入协会组织,会员人数应占村(社区)总人口的10%左右,

第十一条会员加入协会组织时,要举行仪式,配发会员证,以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二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有工作阵地,挂计划生育协会牌子。建立“会员之家”,挂“会员之家”牌子,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协会宣传版面、宣传挂图和文体活动器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理事会,研究解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负责解决协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落实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秘书长主持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每月主持召开月例会,听取会员小组长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月工作,及时向理事会反映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上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小组长每月组织会员活动1次。主要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倾听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群众

在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四章发展会员

第十七条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致富能手、“五老”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每次换届前要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对群众反映差、影响恶劣、作用发挥不好的会员,要劝其退会。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方针。动员广大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会员集中活动日、“母亲节”、“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每年集中宣传活动不得少于4次。

第二十二条动员组织会员建立自娱自乐班,创作有一定文化品味、丰富精神内涵、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题材的文艺作品、节目,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第六章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以构建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严格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提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五条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

提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六条积极筹措资金,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开展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进行慰问。

第二十七条及时了解和反映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

第七章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广泛动员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特别是动员农村二女户家庭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动员广大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会员根植于广大群众中的优势,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育龄群众经情、孕情、环情,准确掌握生育情况;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的落实,组织会员对享受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确保各

项优惠公平、公正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企业和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技术服务,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流出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以及相关信息,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

第三十二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会员和群众制定村(居)民自治公约,执行村(居)民公约。

第三十三条建立群众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会员大会、会员小组、走访群众等方式,了解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村(社区)党支部、村民(社区)委员会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反映汇报。

第三十四条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危害和侵占计划生育对象的错误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对有意隐瞒生育情况,逃避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动员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花名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人员名单登记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名单登记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第三十六条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协会的文件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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