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和专业分公司。
3.管理职责:
3.1项目经理部负责将质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3.2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并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3.3当事故属于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当中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时,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工作内容
4.1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符合公司《不合格控制工作程序》中规定的A类不合格条件且已经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不合格过程和不合格物资,均为质量事故。
4.2质量事故分类
4.2.1一般事故:在施工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4.2.2严重质量事故:在施工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4.2.3重大事故:在施工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同时,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分为四级,其中:直接经
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为一级;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二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为三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为四级。
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计其直接经济损失,均为重大质量事故:
4.3.1由施工原因造成的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4.3.2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
4.3.3由施工原因造成的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3.4由安装施工造成的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4.4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4.4.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及时调查分析,在分析会后五日内书面
上报公司质量监督部。
4.4.2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根据事故情况的紧急程度,决定立即上报或于两日内书面上报公司质量监督部。
4.4.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质量监督部和相关领导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报告程序组织上报工作。
4.5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急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现场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4.6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4.6.1一般事故,由公司质量监督部组织公司项目管理部、技术部和项目经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
4.6.2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质量监督部、项目管理部、技术部和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6.3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报告程序完成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4.6.4调查结果应包括的内容:事故情况(经过)、主要原因、事故处理措施、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部位、事故责任划分以及今后防止事故的改进措施。
4.7质量事故的处置
4.7.1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的处置,执行公司《不合格控制工作程序》。
4.7.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严格按照部门调查组的要求执行。
4.7.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监督部备案。
4.7.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处理报告,逐级上报。
4.8质量事故的处罚
4.8.1一般事故
a、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15%罚款。
b、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5~25%罚款。
c、对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0%罚款。
4.8.2严重质量事故
a、以文件方式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b、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10%罚款。
c、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的罚款。
d、对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0%的罚款。
e、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无论是责任单位、个人还是责任领导,均取消其评选当年一切荣誉称号的资格。
4.8.3重大质量事故接受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同时,公司要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酌情处罚。
4.8.4事故单位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则按事故类型对单位负责人实施双倍处罚。
4.8.5事故单位因迟报事故而造成事态扩大、损失加重,则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实施加严处罚,直至撤消其职务。
4.8.6所有罚款由质量监督部开具罚款单,财务部门执行。
4.9若专业分包发生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时,则由项目或分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须上报公司质量监督部备案;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公司,由公司领导组织进行处置。
5.附则:
5.1本办法自20__年月日发布实施
5.2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