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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如何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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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一、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如何审判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的审判是:

(一)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在审判新罪、漏罪时撤销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和执行机关。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原作出缓刑的人民根据同级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的建议作出裁定。

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缓刑会被取消,要数罪并罚。但如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取保。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四)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五)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六)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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