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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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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依法判决。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严重违法或者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对缓刑犯考察由哪个机关执行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实践中,要是缓刑考验期满,罪犯没有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话,那此时一般原判刑罚就是不再执行了。此时与假释考验期满的情况不同,假释考验期满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之后还是有可能构成累犯的,但被判缓刑的就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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