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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来源:车服汽车网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发布主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相应的罚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假宣传的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行为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局投诉夸大宣传罚款:

1、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

2、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二)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四)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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