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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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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

一、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二、分类:

①一般性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

②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如工程师、教师等);

③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如歌唱家、钢琴师等),又称为专门的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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